河北工程技术学院课表编排
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理的课表编排是落实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学任务的保证。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表编排原则
第二条 与人才培养方案相一致原则。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开设的课程均应在课表中体现。
第三条整体性、均衡性原则。课表编排要统筹课程、教师、学生、教学场所等因素,充分、合理利用各项教学资源。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班级每天学时数分配尽量均匀。
第四条 稳定性原则。课程安排是学校对学生的一种承诺与约定,应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原则上不得轻易变动。
第三章 课表编排过程管理
第五条 每学期第7周,系主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务系统中维护下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复审。经审核通过的教学执行计划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原则上不允许更改。确需变更须严格执行教学执行计划变更审批程序。
第六条 第9-10周,各教学单位依据教学执行计划在教务系统中进行教学任务安排,课程主讲教师须符合学校主讲教师资格的要求,专业核心课程主讲教师应为具有硕士学位、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中级职称且辅讲本课程两轮次以上的教师或企业骨干。教师一天内不允许安排9节及以上教学任务。教学任务安排完毕后须经主管教学院(部)长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向任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排课人员须根据教学任务安排合理排课。排课优先级为通识必修课、通识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同一班级同一理论课程(艺术类课程除外)不得多天连排,同一课程(设计类除外)不允许4节连排。各教学单位须于第14周前在教务系统中完成课表初排。
第八条 教务处于第15周完成教务系统中排课检查、选课名单预置、公布课表,教师和学生可登陆教务系统进行查询。
第四章 课表运行管理
第九条 课表排定后如有漏排、错排等情况,院(部)教学秘书应将经主管教学领导审核通过的调整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对课表进行调整。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依据课表安排进行教学,不得随意调、停课。确需调停课的任课教师应提前两天在教务系统中由任课教师自行申请,并上传相应佐证材料,依次由教师所在单位教学秘书、教学院(部)长、教务处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调、停课,并在开课前通知相关班级。任课教师不得因调课或临时停课压减课程学时。
第十一条 因突发性事件教师不能按时上课时,所在院系(部)应先通知学生,同时将情况向教务处报告并于当天补办调、停课手续。
第十二条 遇有全院(系)重大活动需要调、停课时,须填写《调、停课审批单》,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调、停课。
第十三条 遇节假日所停课程,由学院(部)自行安排补课时间,以学院(部)为单位报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调、停课次数,教学单位总调课率不应超过5%。
第十五条 不办理调课手续,私自停课、调课、代课者,或虽已办理调停课手续,但未能及时补课者,依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终审|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