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专业建设和管理,全面提升其建设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和我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建设的原则
第二条 以学校办学定位为依据。全面落实学校应用型办学
定位,不断优化“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结构,不断加强内涵建设,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切实提升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能力。
第三条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国家特别是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瞄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对接产业链、创新链,不断增强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和服务地方的能力。
第四条 突出重点与兼顾一般相结合。不断加大教学投入,全面改善学校办学条件,集中精力重点建设一批省内有特色,能够较好代表和体现学校办学水平,且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优势特色专业、一流专业。
第五条 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不断创新校企合作育人的体制与机制,拓展深度和广度;以校企共同研究制定教学质量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构建课程体系、开发教材、更新教学内容、组建教学团队、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实施人才培养和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等为重点,全面推进校企合作育人,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可持续提升。
第三章 专业建设的类型
第六条 专业实行分类建设、动态管理。
新办专业,指设置后尚未有毕业生的专业;合格专业,指通过省政府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基本办学条件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并能较好地满足教学需要,培养质量符合目标定位,并得到较为广泛的社会认可的专业;优势特色专业,指合格专业经过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等不断提升,专业优势明显、专业特色鲜明,并能有效促进本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专业办学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并能对学校其他专业建设起到较好的引领与示范效果的专业。
第七条 优势特色专业优先遴选校内一流专业,并择优推荐省级、国家级一流专业。
第八条 新办专业、优势特色专业、一流专业是学校的重点建设专业。
第四章 专业建设的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明确专业定位与培养目标。树立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科学确定本专业具体的服务面向、发展定位、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改革思路,制定明确的专业建设目标和路径。
第十条 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对标国家、行业的专业办学标准,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形成自身特色和优势,探索开展跨专业培养、产学合作培养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践成效显著,具有具体的改革成果。
第十一条 重视建设课程资源。深化课程体系改革,形成科学合理、特色鲜明的课程体系。课程资源丰富,建有不少于3门覆盖思想政治、通识教育、学科专业、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校级及以上的线上、线下、线上线下混合、虚拟仿真和社会实践等类型的一流课程、精品课程。加强教材研究和编写,建设一批规划教材,强化教材管理,选用“马工程”、国家规划教材等优质教材。
第十二条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课堂教学革命,积极探索适应线上线下教学融合发展的教学新范式。打造“金课”,淘汰“水课”。积极推广小班化教学、混合式教学、翻转课堂,因课制宜采取大班和小班、长课和短课有机结合的方式开展课堂教学,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案例式、参与式教学。积极引导学生自我管理、主动学习。推进学业成绩评价改革,加强教学过程中的考核,提高学业评价的全面性和科学性。校级及以上改革成果不少于3项,课堂教学改革覆盖面达到专业课程的30%以上。
第十三条 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素质评价的第一标准。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生师比基本达到国家办学标准。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落实教授给本科生授课制度,实行老中青“传帮带”,不断提升教师教学水平。积极开展教师培训、访学研修,加强“双师双能”型、创新创业型教师队伍建设,实现教师与行业企业、实务部门的专家双向交流与互聘。“双师双能”型教师占专业专任教师的比例达40%以上,至少拥有1名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1个校级及以上教学团队。
第十四条 强化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完善实践育人、协同育人机制,实现校企之间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制订、教师队伍双向交流、科研项目共同参与、成果效益多方共赢的良性循环。优化实践育人平台,建有至少8家稳定的、实质性的校外基地,且利用率高。实验室向本科生全面开放,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组织和支持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创业竞赛等,指导学生发表学术论文、申报专利,提高科学素养,培养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 建立高质量保障体系。全面落实本科专业教学国家质量标准,构建专业教育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并完善涵盖基础办学条件与办学理念、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培养过程与学生发展等全面系统的评估机制。健全教学效果保障体系,加强教学效果考核,实现课程对毕业要求达成的有效支撑。定期跟踪调查毕业生质量信息,学生就业率、对口就业率高于地区平均水平。建立课程教学目标、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教学改进,推动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十六条 凝练并培育专业特色。注重凝练培育专业特色,能够有效促进本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五章 专业建设的评估与认定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并分类开展专业评估,保证专业建设与改革成效,根据评估结果对各类专业进行认定。
(一) 合格专业
新办专业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并获得学士学位授权者,自获得授权的下一学年度起,即为合格专业。
(二)优势特色专业
1. 学校设立优势特色专业和校级一流专业建设项目,着力培育专业优势和特色。其中:优势特色专业从合格专业中遴选,校级一流专业从优势特色专业和体现学科、技术前沿的新兴专业中遴选。
2. 校级优势特色专业和校级一流专业建设项目建设期满,接受学校组织的专业评估,达到建设标准,予以认定。
3. 省级及以上一流专业项目,建设期满,接受项目批准单位的评估验收,获得通过者,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相关专业对标专业认证标准进行建设。经过评估初步或基本达到专业认证标准的专业,认定为校级优势特色专业。
第六章 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由学校进行宏观管理、规划和统筹,实行二级学院领导下的系主任负责制。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专业建设工作的咨询、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专业建设重要工作事项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咨询、审议与决策;教学科研部是专业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负责专业建设的规划与组织;系主任是专业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专业建设与改革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工作按计划组织实施。所有专业必须根据实际制定专业建设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按方案和计划推进专业建设与改革工作。专业建设方案与计划需报教学科研部备案,重大改革方案需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重视新办专业建设与管理。新办专业获批当年,必须按照省学位办要求,先进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备案。首届学生毕业时,需接受省学位办组织的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抽检;在没有毕业生前,每年均应接受学校年度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优势特色专业和一流专业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立项方式予以确认和建设。未来三年内,学校将分批次遴选50%左右的专业立项为校级优势特色专业点,40%左右专业立项为校级一流专业建设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对新办专业优势特色专业和省级、国家级优势特色专业在建设期内给予相应经费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办专业。学士学位授权审核通过前,每专业每年拨付2万元。
(二)优势特色专业。建设周期为三年,每专业每年拨付5万元。
(三)校级省级一流专业。建设周期为三年,每年拨付8万元。
(四)省级和国家级一流专业在规定建设期内,每专业每年分别拨付8万元、15万元。
(五)专业建设经费按最高级别划拨,不累加;实行专款专用,分期拨付,定期检查,严禁挪用。主要用于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课程教材资源开发、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学生创业创新训练、对外教学交流合作、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以及专业评估等所需要的必要支出。各专业系主任对专业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各二级学院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教学科研部、财务部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宏观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新办专业和获准立项的优势特色专业、一流专业建设项目,应定期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教学科研部组织的检查与评估,学校将以此作为划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的依据。对于建设不力者,将限期整改,待整改合格后再划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专业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填报和建设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各专业需按学校要求采集、填报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并在数据统计分析及专业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年度质量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进一步建立激励约束性机制,引导专业建设与改革。对取得良好建设成效的专业,优先支持;对在专业体系中起着支撑性作用的基础性专业,积极扶持;对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与改革任务、实现建设目标的专业,将视情况分别处以专业预警、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撤销专业,并按学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追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此前所发布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