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并按照国家及省审批授权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均可依据本细则申请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组织。各二级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25人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其他委员从本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其中委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长提名,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15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委员由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定学校学位授予以及与学位授予有关的规章制度;
2.审定学位授予的学科、专业;
3.审议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
4.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审批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的决定;
6.组织对学校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评估;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8.审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建议撤销或变更学位复查意见。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主要职责
1.初审本单位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2.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3.审核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研究和处理所辖学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他问题;
5.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有关学校学位评定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
2.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4.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好准备工作;
5.负责组织学位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6.组织学校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7.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一般应通过会议举行,会议应当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要求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资格、退学、被开除学籍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到过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处分尚未被解除的;
2.结业离校的;
3.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学生毕业半年内处分被解除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课程成绩合格,并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另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要求的成人教育本科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
2.在校期间获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出国学习的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未参加国内课程学习和考试者,应于回校后当学期申请办理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手续,经学校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评议未通过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相应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且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提交申请。学生填写《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申请。
2.资格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授予条件逐生审核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填写《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学生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送教务处。
3.学校复核。教务处审核后,汇总材料报校学位办进行复审(继续教育学院将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复审完成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学校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进行审议,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颁发证书。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学生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等事宜。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如发现学生在学位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对未获得学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获得学位者,可以撤销。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应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将撤销决定予以上报备案、注销其学位证书;
2.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3.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第十七条 对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依法撤销学位的学生,校学位办出具处分告知书,由学校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负责告知学生,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采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单位做好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有关学位授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间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者,由学校统一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