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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发布日期:2020-01-06    发布:     浏览次数: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具有下列情形者不授予学位: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资格、退学、被开除学籍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二)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到过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处分尚未被解除的;

    2.结业离校的;

    3.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四、学生毕业半年内处分被解除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课程成绩合格,并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另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要求的成人教育本科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

    (二)在校期间获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六、中外合作办学出国学习的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未参加国内课程学习和考试者,应于回校后当学期申请办理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手续,经学校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评议未通过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相应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且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